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海关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一)衡器鉴重; (二)水尺计重; (三)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四)流量计重; (五)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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