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报 检
第十条
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水分检测项目。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 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报 检
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水分检测项目。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 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