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采取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布局、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范措施。

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设计应当优先满足区域防冲要求,避免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应力集中,减少构造应力影响。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优先采用小煤柱、无煤柱或负煤柱开采方式。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对采(盘)区设计和采掘工作面设计的区域防范措施效果(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预测和设计优化。

四、防冲装备配套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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