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机构。建立以煤矿主要负责人为主的防冲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防冲副矿长或防冲副总工程师,设立独立的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科室和专业施工队伍。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防冲科室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6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0%,技术人员至少为专科学历。

冲击地压灾害防治专业施工队伍应当配备专职队长和技术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矿井防冲工作需要。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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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