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巷道超前支护长度应当根据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承压力影响范围确定,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

具有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和巷道超前支护应当采用液压支架。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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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