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验方法不得少于两种,其检验范围和频度由煤矿总工程师批准。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经研判确定无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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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