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微震监测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综合评估,根据矿井的采掘布局变化,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对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校核,保证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有效。

制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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