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口。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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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