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