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营贸易企业是经国家特许,获得从事某类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口经营权的企业或机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