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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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