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国营贸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其国营贸易企业资格。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