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未接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关税配额、配额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不予签发关税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证明文件。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