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委托合同和进口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