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来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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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