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化肥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 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一自行进口。 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初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验放。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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