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业务。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