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国营贸易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购买价格和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负责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通报相关信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