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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