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归还原物;造成损失的,航标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损失。 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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