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 (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 (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发布航道通告; (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 (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 (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 (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 (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