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