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航标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