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航标保护

第四十五条

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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