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航标保护第四十五条船舶、排筏碰撞航标后,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立即报告就近航标管理机构和港航监督机构。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