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航标保护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破坏、哄抢、侵占航标; (二)非法移动、攀登、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其他损坏航标的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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