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航标保护第四十三条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及其他施工作业时,需移动或拆迁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或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承担。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