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航标保护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建设及其他施工作业时,需移动或拆迁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其移动或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或管理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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