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航标保护

第四十二条

在航标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及水生物和设置渔簖、渔栅、渔网等;不得堆放物件或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标志。对影响航标发挥正常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妥善遮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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