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范围。 省界河流的航标管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