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委托航标管理机构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委托方必须提供与设标有关的技术资料,签订委托代设、代管的协议,负担航标设施和维护管理的费用。 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标管理部门各负担全部维护费用的一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