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设航标是指: (一)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 (二)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 (三)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设置的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