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设航标是指: (一)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 (二)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 (三)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设置的航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专设航标的配布与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专设航标是指: (一)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航标; (二)企业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航标; (三)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设置的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