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航道通告或航道通电,及时向船舶和有关单位通报航标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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