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航标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航标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航道通告或航道通电,及时向船舶和有关单位通报航标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