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航标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航标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航标检查制度,并督促执行。航标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和周期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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