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四条

航标配布图的编制与审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航道应编制航标配布图,按三类航标配布或配布重点标的航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二)航标配布图由航标管理机构编制,编制应征求驾引人员及港监等部门意见,编制方法与内容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编制后必须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属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标配布图按基建程序编报审批。 (三)航标配布图应根据航道变化定期修改。 (四)封冻河流航标配布图按年编制,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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