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十二条干、支流汇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