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航标配布第十条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的规定执行。航标配布类别应根据航道条件及航运需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