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实验室资格审批

第七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实验室管理手册; (三)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四)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农业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到现场核实和评估。农业部自收到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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