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实验室资格审批
第六条
实验室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研究、检测、诊断,以及菌(毒)种保藏等活动; (二)符合农业部颁发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三)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四)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具备兽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受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五)实验室工程质量经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