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实验室资格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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