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五条第二章 实验室资格审批第五条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