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