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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