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