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来源于动物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由农业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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