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