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