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资格、实验活动和运输的审批,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