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运输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前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但送交菌(毒)种保藏的除外。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发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应当对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发给《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准运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