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运输审批第十七条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