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运输审批

第十七条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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