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第十六条实验室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