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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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