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实验活动期间,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和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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