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在实验活动期间,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和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工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
实验室在实验活动期间,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实验室感染控制、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和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