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前,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科研项目建议书; (三)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科研项目立项后,需要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的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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