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实验活动审批

第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二)实验活动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农业部对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只能在规定的实验室进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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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