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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