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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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