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