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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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