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申请审批第十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