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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